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减按0.5%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明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内;对减征的增值税,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中“应纳税额减征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相应栏内;对减征的增值税,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人适用)中相应栏内。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应在申报纳税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信息(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目。将于2020年4月1日生效。对于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票据时,可按规定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扣缴义务人是指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部个人的有关情况、已支付的收入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扣缴税款的具体金额和总额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情况。扣缴义务人每月或每次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表》。
对在2019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产、试办),或在2019年度中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收企业和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不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也不论是否发生盈利或亏损,都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对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机构为汇算清缴主体,分支机构按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就地申报缴纳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结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是否延长,将等待税务机关的最新通知。